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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義時報

【記者陳瑋琇/高雄】日前有某建設公司電話詢問高雄國稅局:若與地主合建分屋,互易房地時,銷售額應如何認定且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?國稅局表示,雙方互易房屋及土地時,其銷售額按該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,並依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。

高雄國稅局指出:建設公司出資與地主合建分屋,雙方互易房屋及土地時,其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,按該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,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,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。

該局進一步說明,地主如為個人者,土地價款部分可開立收據,房屋價款部分,建設公司應按銷項稅額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。2014/10/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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