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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義時報

【記者陳瑋琇/高雄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最近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,承租辦公室支付的水、電等公用事業費用,如果公用事業所開立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出租人,該進項憑證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?高雄國稅局答覆,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者,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,取具買受人為承租營業人之統一發票,始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。

高雄國稅局說明,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經營本業部分之銷售額,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,營業人繳納公用事業費用時,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者,應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進項憑證,亦即應取具公用事業開立載明營業人名稱、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,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。

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,因考量營業人需時日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,故營業人承租房屋繳納公用事業費用,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者,如符合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,即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,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,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,該水電費營業稅額,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。另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者,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,取具買受人為承租營業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。

高雄國稅局呼籲,為避免影響營業人進項稅額扣抵,營業人用戶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,請儘速向公用事業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之變更事宜。2017/03/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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