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記者熊敏昌/台北】立法院院會今(23)日三讀通過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明定機車駕駛人在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機,或汽、機車駕駛人於行車時手持或吸食香菸,致影響到他人行車安全者,罰鍰各自提高至新台幣1,200元。
根據現行處罰條例第 31-1 條明定,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,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者,處新臺幣1,000元罰鍰。三讀通過條文,將罰鍰從1,000元提高至1,200元。
另外,現行同法條文規定,汽、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,手持香菸、吸食、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,處新臺幣600元罰鍰。三讀通過條文,也將罰鍰從600元提高至1,200元。2025/12/23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