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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日前公佈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」草案(初稿)共有120條條文,規範國民法官的相關權利與義務。筆者接受中央社採訪時認為,這應是司法院回應今年總統蔡英文在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提出的「國民法官」主張,也確實較現行法官「獨攬大權」的審判制度進步,值得肯定但仍有進步的空間。



事實上,司法院版的國民法官,由法官與國民共同審判,較接近日本「裁判員制」,這與英美「陪審制」由國民獨立認定事實,法官適用法律的司法分權概念不同,但今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並未就陪審或參審達成共識,兩制度的表決票數相同(7:7平手)。

因此,對於國民法官的民主期待,是期許蔡政府能採取較民主且周延的做法,讓社會有機會了解陪審制與裁判員制(近參審制)的不同,兩制度試行一段時間後,再決定國民參與審判的重大司法變革方向,較能符合社會對司改的期待。

回顧司改國是會議的歷程,蔡英文總統兌現2016年選舉政見,召開司改國是會議,在歷經多次分組會議後,終於2017年8月21日進行總結會議,雖然司改國是會議之各項決議,無法完全滿足各倡議團體之主張與期待,然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中,包括:監督及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、法庭透明等,仍較現行制度進步,尚值肯定及關注立法後續實踐。

其中,涉及審判制度重大變革之「國民法官」,究竟是偏向陪審團制度或參審制之制度改革,各界主張及看法不一。司改國是會議總結後提出的「國民法官」改革主張,能否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,恐是蔡政府司改成敗的關鍵,也是人民檢驗司改成效的指標之一,因此能符合民主理念的國民法官,尤其重要。

台灣的司法長久以來不受社會信任,是司改必須處理的核心問題。正常民主國家之三權分立,司法之功能在解決人民與人民、人民與政府,乃至立法與行政間之紛爭,因此司法應受社會普遍信任,民主體制方稱鞏固。然而,台灣雖歷經威權解體、民主轉型,在民主先進犧牲奉獻下,我國已完成國會全面改選(立法權)及總統直選(行政權),但對於過去黨國司法,卻從未使之接受民主洗禮,更未曾如德國轉型正義工程,除垢曾任獨裁政權打手之司法人員。

欠缺有效淘汰機制及民主監督的司法體系,恐是現代台灣人民普遍不信任司法的主因之一,而在中正大學近年民調,有超過百分之84的人民不相信法官,更顯示台灣民主後天失調的體質問題。為此,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,是台灣邁向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重要工程,也是司改的核心目標。

現代法治國家,體認權力集中的獨裁風險,不論在行政或司法,內部的分權與制衡機制不斷透過制度建構,並以多元的思辨、對話及監督,來鞏固民主。「國民法官」亦應以分權及制衡的理念,來思考如何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,而不論陪審制或參審制,都是將公民導入審判體制,使公民在法庭內進行多元思辨,避免法官獨斷獨裁行使國家之審判權。

就算是採行參審制的德國,亦有思辨民主之理念,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1956年的裁判禁止德國共產黨之判決(BVerfGE5,85(135))中強調,唯有在相互對立之社會勢力及利益、政治理念及代表該理念的政黨之間持續思辨,才是形成國家意志正確之道,其意義不在此一途徑會提供客觀的正確結果,而是可以透過不斷的彼此監督及批評,找到一條(相對)正確的政治路線(參Hans-JUrgen Papier著,蔡宗珍主編,李建良譯,德國的憲法國家性,《當代法治國圖像》,元照,2014年8月,頁123。)。

基於思辯民主的理念,我國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並未就參審制與陪審制達成決議,所以民主台灣的人民應有權對參審與陪審充分了解,得以在此重大的司法制度選擇中進行思辨、對話,雖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定稱為「國民法官」,但制度內容應保留形成的空間。

綜上,筆者贊同及追隨陳傳岳律師的主張,參審(或日本裁判員制度)及陪審制應先試行3~5年,畢竟事涉能否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,此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,應讓台灣社會了解兩個審判制度之不同,同時強化人民參與審判之法治教育,再決定審判制度的重大變革,以確認台灣的「國民法官」之參審或陪審內涵,較為民主且周延,這是人民對於國民法官的民主期待。2017/12/22(作者:黃帝穎/律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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