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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記者陳瑋琇/高雄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:為使營利事業計算應加徵10%未分配盈餘,更趨近於實際保留之盈餘,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已修正規定,營利事業自計算94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,應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。

近幾年高雄不動產價格飆漲,不少營利事業趁機出售其所持有房地,高雄國稅局查核○○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,發現該公司101年度未分配盈餘尚有一筆出售土地所得3仟餘萬元漏未申報,遭該局核增補稅並裁處罰鍰合計4佰餘萬元。細究補稅原因係該公司前一(101)年出售土地一筆,交易所得已依法於帳上記載,惟依目前相關法令規定,土地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,故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稅結算申報時,以全年所得額減除該土地所得3仟餘萬元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繳稅,但公司隔年辦理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,原本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申報,即包括出售土地所得,但是公司誤以減除後之課稅所得額申報,以致該出售土地之盈餘形成短漏報,國稅局依規定對該部分加徵10%稅額並處以罰鍰。

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,因出售土地的金額往往都較大,一旦發生漏報,除遭補稅外,往往還會被處罰,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暨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已於5月1日開始,請營利事業務必留意,以免荷包受損。2015/05/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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