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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記者陳瑋琇/高雄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體察納稅義務人受法院宣告之受輔助人,將主動審酌其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,顯著減低之情節,符合行政罰法第9條第4項得減輕處罰之規定,予以減免處罰。

高雄國稅局說,轄內有一納稅義務人,從小即患有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,其意思表示或辨識能力均顯不足,符合民法第15條之1規定,經法院宣告為受輔助人,並裁定由其母親擔任輔助人。103年間因其繼承父親生前投資之公司解散,意外獲分配股利有營利所得,惟因漏未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遭移送裁罰,該局於審理該案時,發現該納稅義務人及其母親除該筆營利所得外,並無其他收入,以往年度亦無所得,多年來均無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經驗,加以其母親高齡且身體狀況不佳,亦不識字,乃考量其所涉違章情節,審酌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、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及同法第9條第4項規定,核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規定之適用,得減輕處罰至稅法規定之最低限為止,爰予以免罰。

高雄國稅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如因受法院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,遇有稅務問題時,其監護人或輔助人得隨時洽請國稅局協助。國稅局於合法的範圍內,將盡力且積極協助納稅義務人完成應納稅捐。2017/03/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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